辽宁沈阳强化服务,解决特殊群体购药需求******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全面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实施“乙类乙管”,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乙类乙管’,重点是强化服务和保障。沈阳加强疾病监测预警,强化重点人群、重点单位、重点机构、重大活动的防控工作,大力开展居民健康教育。”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梁宏军说。
截至目前,沈阳138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置发热门诊,19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0家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发热诊室,24小时最大接诊量逾2万人。
为解决“药品难”等问题,浑南区构建“社区党组织+市场监督所网格员+药店负责人”的用药服务工作组,与辖区药房建立对接机制,形成需求清单,解决特殊群体购药需求。
“半天时间就把药送来了!”1月8日下午,家住浑南区彩霞社区的八旬老人张德容,收到了社区送来的退烧药。
“张阿姨是独居老人,收到求助信息后,我们第一时间安排给老人送药。”彩霞社区党委书记苏畅说,“我们将辖区内10家药房纳入社区服务矩阵,组成居民购药‘服务圈’,形成从社区到药房再到特殊人群的‘送药链’,解决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
落实好“乙类乙管”,农村是一道重要关口。为此,沈阳加快构筑基层保健康防线,做好老年人、孕产妇、留守儿童等重点人员的健康监测,畅通转诊绿色通道,为农村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提供便利服务。
康平县建立了多部门联合解决居民需求响应机制,以村为单位,10分钟内响应、急需解决的1小时办结、能力范围外的第一时间上报;组建社会心理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和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开通援助志愿服务热线。自1月1日以来,线上线下累计解决村民需求、进行心理疏导1876件次;发动农村党员、志愿者等力量,储备县乡村三级应急预备力量3165人。(人民日报记者 辛 阳)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